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7号
案件名称: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9621320-0
法定代表人:张宝双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永旭食品”猴菇无蔗糖型酥性饼干(328克/袋)标签未标注糖含量。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永旭食品”猴菇无蔗糖型酥性饼干(328克/袋)供货方为北京铖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产品的生产商为:许昌魏都闽东食品厂。为确定该产品生产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我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该产品生产企业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河南省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于2015年3月17日得到回复,确认了被举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综上,举报属实。经查:泰中天地(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购进“永旭食品”猴菇无蔗糖型酥性饼干50袋,购进价格每袋7元,销售价每袋7.90元。截至2015年1月28日50袋“永旭食品”猴菇无蔗糖型酥性饼干全部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额共计395元,即货值金额共395元。购进价格为350元,获利是45元,即违法所得4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