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康丽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9时10分至9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清上园东路1号院清上园1、2、3号楼裙房二层14号的“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微波炉1个、电蒸锅1个、燃气灶1个、炒锅2个、锅铲2个、案板2块、菜刀2把、散装大米10公斤、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白菜15公斤,当场对以上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该单位只收取托管费,未收取伙食费,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免费为20名托管儿童提供午餐,无违法所得;该单位所用的食品原材料都是自己到市场采购的,未留存发票和收据,自述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400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对人体造成损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