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 〕200005 号
案件名称:寇东海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寇东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寇东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4日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西大街177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当事人以每盒5元的价格,售出盒饭112盒,销售额为560元,以每盒6元的价格,售出盒饭63盒,销售额为378元,当事人一共售出盒饭175盒,营业收入共计为938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查获剩余原料和成品,当事人加工销售盒饭的货值金额为9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