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41378号
案件名称:北京鼎宴东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宴东顺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芝麻酱烧饼和糖火烧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9月28,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芝麻酱烧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020-JCSP15077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10月14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2015年9月9日抽检当日,当事人生产销售芝麻酱烧饼合计一共20个,销售单价2.0元,销售金额共计40元,当日无库存,均未缴税,故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