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2015〕360028号
案件名称: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龙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9月26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秀中路1号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食堂内加工制作了馒头100个,价格为0.3元/个,油条40根,价格为1元/根,共使用了面粉20斤。我局于201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馒头、油条进行现场监督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至抽检结束后,上述馒头、油条已经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数量),营业收入70元。2014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为№国WTS1409304-12、№国WTS1409304-13的检验报告一式2份,共4份。检测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217.5mg/kg、548.1 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指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你单位共取得违法所得70元,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0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