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宝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宝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院(顺)第09008号检测报告,检测产品为牛腱肉(散装),抽样委托单位为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被检测人为北京金宝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实测结果为85.3μ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4月18日,从北京汇鑫顺凯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26斤牛前腱肉,这批牛前腱肉被制成21份大汉酱牛肉,以每份58元的价格售出,至2015年6月24日这批牛肉已全部制成大汉酱牛肉且全部售出,无剩余。抽检牛前腱肉500克(1斤)价格2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1246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