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06号
案件名称:陈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当事人陈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82号从事小吃经营,经营面积70平方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使用菜刀1把、切菜板1个从事小吃制作销售,取得经营收入90元。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存意大利面条2斤,(折合人民币5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缴纳过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