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78
案件名称:凌云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凌云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针对性调查中发现,凌云成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八区2号楼底商的桂林米粉,未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收入2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