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70019号
案件名称:韩延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延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使用的菜墩1个,菜刀1把,瓷碗10个,驴肉5斤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销售驴肉(规格:散装)15斤,剩余5斤,进货价格38/斤,销售价格50/斤,销售金额750元,共计销售烧饼200个,销售价格1元/个,销售金额共计200元,未缴税,共计获得违法所得95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4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