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097号
案件名称:徐桂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徐桂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桂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明刚、李春亮在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甲2号的徐桂兰经营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徐桂兰因采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被责令改正,并当场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张明刚、李春亮在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一亩园酒家进行复查时发现:徐桂兰采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仍少于二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