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8号
案件名称:赵春燕(北京宜人合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春燕(北京宜人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2号厅7号的赵春燕(北京宜人合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迁安市悦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7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粉条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5454)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迁安市悦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7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粉条,检验项目:铝,检测结果:338mg/kg,限量≤100mg/kg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5日,从迁安市悦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包由迁安市悦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7日生产的散装称重粉条,每包14斤,共70斤,购买价格:45元/包,进货款225元。购进后以每斤4元价格销售,截止2015年2月2日已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10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2斤,销货款共计280元,获利55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80元,违法所得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