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5]250号
案件名称:刘丽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丽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刘丽丽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永辉超市东侧20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其经营的“古早味”蛋糕店正处于营业状态,现场发现其进购原材料单据:美枚牌面粉二袋,每袋130元;白砂糖一袋,每袋230元;发喜牌牛奶二箱共二十四盒,每箱售价108元;大豆油八桶,每桶售价40元;共计1026元。操作间内有打蛋器、盘子、菜刀等经营工具。违法所得4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