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10005号
案件名称:尧国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杭州面包房)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尧国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杭州面包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尧国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杭州面包房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法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尧国旺(北京市延庆县延庆杭州面包房)涉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现场东墙边货柜上有当事人外购的、用于销售的散装食品,这些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均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日,经初步审查后,该案由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刘士伟、李爽承办,至2015年1月26日调查终结。经查:2015年1月14日和1月15日,北京市延庆县延庆杭州面包房以散装称重的方式从北京夏都晓梅食品摊进购蛋卷、曲奇饼干等12种散装食品,重量合计39kg,在店内以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均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