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90027号
案件名称:王辉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辉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9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L302室(西区)王辉军经营的“鲜品萃mini回转寿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10月11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调查核实:王辉军自2014年9月20日至10月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结账单19张,实收金额合计481元;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刀1把、菜板1块、大米10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盘子50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违法所得为80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100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