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51295号
案件名称:王振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振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0号楼下平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位于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0号楼下平房由当事人王振宏的香河肉饼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王振宏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8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0号楼下平房,由王振宏经营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现场发现当日收入明细一张,显示当事人2015年9月28日被检查发现,共获取违法所得200元,扣押食品原料核计金额21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21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