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40133号
案件名称:万素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素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万素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素芳负责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300号一层143号的木屋烧烤苹果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烤架1个,盘子10个,案板2个,刀2把,刷子3个,经领导批准当场予以扣押。现场发现木屋烧烤店营业额日报综合表1份,共计金额3000元。该案于2015年5月26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进一步调查,该店自2015年5月12日起开始经营,截止到2015年5月25日检查时,该店共收入3000元,故违法所得为3000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故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万素芳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烤架1个,盘子10个,案板2个,刀2把,刷子3个;3、并处220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