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9107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云顶和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云顶和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3号楼5层401内F5012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927元,用于违法经营剩余食品原材料价值为200元,货值金额共计2127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