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00103号
案件名称:柳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柳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中街11-11号103的由柳涛经营的招牌为“东方宫中国兰州牛肉拉面”的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柳涛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年1日期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中街11-11号103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490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704元,货值金额共计56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