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60005号
案件名称:胡拥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拥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1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小街15号渝味鲜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原料:大炒锅1个、炒勺1把、菜刀1把、福满盈一级大豆油半桶、菜籽油半桶,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胡拥军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11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1029元,收入为1000元。因大豆油、菜籽油易腐坏变质,经当事人同意及领导审批,于2015年3月16日将大豆油、菜籽油原料以现场销毁的方式进行先行处理,且胡拥军在经营期间因为没有证照所以没有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强制执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