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34号
案件名称:陈静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静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1层15-10,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半成品茼蒿一盆、黄瓜丝一碗,食品原料半桶香万家牌一级大豆油(20L/桶)、一袋深井碘盐(400g/袋),使用工具铁盆1个、筷子1双、塑料盒1个、铁勺1个、塑料碗1个,未见加工好的成品。现场对发现的半成品、原料和工具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查封扣押半成品为容易腐败变质产品,经报批后先行处理销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其自行确认的违法营业收入为1800元;现场发现的半成品茼蒿一盆价值8元、黄瓜丝一碗价值1.5元,食品原料半桶香万家牌一级大豆油(20L/桶)价值60元、一袋深井碘盐(400g/袋)价值2.5元,上述物品总价值72元。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1872元,不足一万元。2015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