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44号
案件名称:代晓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代晓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10日至2015年06月13日期间,代晓明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颐瑞中二路190号所经营的“西门烤翅”餐厅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