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32号
案件名称:辛利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辛利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9时30分至9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彭娆(证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平房南侧第四间平房的转炉烤鸡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辛利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转炉烤鸡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转炉1台、成品6只烤鸡。经调查,当事人辛利民称该店于2015年9月8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转炉烤鸡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价约为420元,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有供货方资质,没未索要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600元,剩余成品6只烤鸡价值约9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690元,违法所得600元。该店负责人辛利民称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当事人制售的转炉烤鸡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