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9号
案件名称:吴景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景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信20150332),内容为举报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南路西马金润家园小区入口的老北京烧饼店无照无证非法现场制作经营食品。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5年5月14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吴景富经营的老北京烧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吴景富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5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9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吴景富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吴景富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