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6号
案件名称:北京菜香根狼山江海大酒楼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菜香根狼山江海大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7579213
法定代表人:薛军柏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于2015年2月3日10时00分至10时4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由薛军柏经营的北京菜香根狼山江海大酒楼检查发现:1、该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3110108010442,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内容: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有效期限:2013年04月03日至2016年04月02日;2、现场发现生的三文鱼500克、鲷鱼片2片、墨鱼片2片,现场未发现成品和半成品;3、现场发现用于经营生食海产品的工具:菜刀1把,墩1个。当事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餐饮服务许可》的备注项目无生食海产品项。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1月6日开始制售三文鱼片、鲷鱼片、墨鱼片生食海产品,共进购三文鱼原料1公斤,进货价格为150元,截止到2015年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止,共使用三文鱼原料500克,并制售生食三文鱼片500克,销售价格为72元/斤,经营本项食品亏损3元,货值金额为72元;进购鲷鱼片5片,进货价格为1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止,共使用鲷鱼片原料3片,并制售生食鲷鱼片3片,销售价格为72元/片,合计收入216元,违法所得为156元,货值金额为196元;进购墨鱼片5片,进货价格为1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止,共使用墨鱼片原料3片,并制售生食墨鱼片3片,销售价格为48元/片,合计收入144元,违法所得为84元,货值金额为124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违法所得共237元,货值金额共392元,不足一万元,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