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65号
案件名称:北京醉龙颜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醉龙颜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9017944271
法定代表人:郭洪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1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饮茶等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茶杯5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未发现剩余食品原料,已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00元。201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其复查时发现已关门停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