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18号
案件名称:李庆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庆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4号院4号楼底商的三家店铺涉嫌无证经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玉华(证件号:57040101)、韩志强(证件:57040190)于2015年9月22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食用油5升、拉面5千克、干辣椒1千克、锅1个。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22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1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91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