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15号
案件名称:王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邮电大学女浴室对面的牌匾名为“漫咖啡”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咖啡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咖啡机1台、柯林精选级蓝山风味咖啡豆5袋(净含量:454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9月8日;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2015年9月23日向你调查证实,你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8日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咖啡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60元,你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60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你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62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