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04
案件名称:李安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安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7号电线厂30号北墙外的“正宗杭州小笼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1月13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04日至2014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7号电线厂30号北墙外租用周其兰的房屋设立“正宗杭州小笼包”店,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杭州小笼包和水饺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人员2人,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馅盆1个、托盘1个、笼屉18个。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没有缴税。现场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水饺30个(经当事人同意已经先行处理),销价是12元/斤,每斤是20个,合计1.5斤,货值金额是18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是1018元,违法所得是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