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02
案件名称:赵良库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良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12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5号院805楼一层赵良库经营的小碗牛肉面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2月16日调查核实,赵良库自2015年2月12日开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牛肉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面板1块、菜刀1把、古船牌面粉1袋、福临门牌大豆油1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44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