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02号
案件名称:王国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国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燕清体育文化公园西侧王国刚经营的“迷醉烧烤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小烤炉10个、菜板2块、菜刀2把、羊肉串50串(散装)、牛肉串50串(散装)、青椒2公斤(散装)、韭菜2公斤(散装),当场对以上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并经当事人同意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羊肉串50串(散装)、牛肉串50串(散装)、青椒2公斤(散装)、韭菜2公斤(散装)当场实施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王国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羊肉串50串采购价3元/串,价值150元;牛肉串50串采购价3元/串,价值150元;青椒2公斤采购价5元/公斤,价值10元;韭菜2公斤采购价5元/公斤,价值10元;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0元整,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2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对人体造成损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