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21号
案件名称:付秀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付秀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十一号楼首层十号,从事制售包子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成品包子5屉,使用工具蒸屉5个,未见半成品和原料。现场对发现的成品和工具进行了查封扣押,并经调查后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查封扣押成品为容易腐败变质产品,经报批后先行处理销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其自行确认的违法营业收入为560元;现场发现的成品包子5屉,价值112.5元。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672.5元,不足一万元。2015年06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