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30108号
案件名称:白金增(北京臣兴旺小吃店)涉嫌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白金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汝田、刘宝利会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油饼、包子进行了抽检。2015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 020-JCSP150380,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283mg/kg,标准要求为≤100 mg/kg;报告编号为:No 020-JCSP150381,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为162m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此两份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9日送达检验报告,同日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制作油饼、包子的面粉和添加剂等的台账和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的资质。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日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确认已经全部销售。 经查,2015年8月13日,当事人在店内自制油饼5斤,包子5斤。1斤油饼、1斤包子用于我局执法人员采样,油饼售价5元/斤,包子售价6元/斤,付给当事人11元人民币;剩余的4斤包子、4斤油饼当事人全部售出,油饼售价5元/斤,共计20元。包子售价6元/斤,共计24元。上述两项当事人取得营业性收入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