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25 号
案件名称:高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11时00分至11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39号高霞经营的“天赐福云南过桥米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高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菜板1个、盘子50个、米线5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糖1kg(散装),当场对以上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高霞自2015年2月26日至4月7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600元整,发现的原料食用油5升,进货价格80元,原料米线5kg,进货价格60元,原料盐1kg,进货价格5元,原料糖1kg,进货价格6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51元整,营业期间未缴税。经复查,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