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80号
案件名称:凌晓雪(北京华盛家园餐厅)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凌晓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凌晓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胡朝英、李春亮根据张志强投诉举报内容,对投诉内容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凌晓雪(北京华盛家园餐厅)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八角路26号楼南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现场扣押用于盛放半杯豆浆的纸杯一个。后对凌晓雪和店长由金钟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不是主观故意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且目前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承办人员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A—A+(B-A)×30%”及第二款“前款规定的A和B分别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倍数(数额)和最高倍数(数额)。法律、法规、规章仅对最高罚款数额做出规定的,最低数额以零元计算”的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建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