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2号
案件名称:王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在位于台湾街百大馆地下一层经营的标识为汉丽轩的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提供自助烧烤。我局于2015年1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现场有一桌2位顾客就餐,现场发现加工用砧板3个,刀具7把,盘子100个,杯子50个,食品、食品原料寿司50个,烤肉片160片,蔬菜10公斤,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为118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