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8906604
法定代表人:王贻达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公司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菜墩1个、菜刀1把、家宝米25公斤(1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83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家宝米25公斤(1袋)125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84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