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14号
案件名称:王利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利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3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墩1个、菜刀2把、散装大米5公斤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散装大米5公斤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22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