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四道口金辉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四道口金辉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屹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2015年8月2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的北京四道口金辉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操作间调料架上有三瓶美极番茄辣椒酱(净含量/规格:340克/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9日,保质期至2014年11月8日,至现场检查当日未开封并已超过保质期。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当场将其违法经营使用的调料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单位购买的美极番茄辣椒酱三瓶(净含量/规格:340克/瓶)因当时调货时并未保存调货单据和该调料的供货商资质,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进货价为8.4元/瓶。因该单位未使用过上述食品,故无违法所得,所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