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11号
案件名称:刘光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光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菜市场西侧平房的老刘麻辣烫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无证经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一次性碗20个、一次性筷子40双、菜板1个、刀1把、白菜10斤、鱼丸2斤,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工具及食品原料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因扣押的白菜10斤、鱼丸2斤容易腐烂变质,经你同意,已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并于2015年9月10日向你调查证实,你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8日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现场发现违法经营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9元,你供述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29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