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34号
案件名称:王立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立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溪雅苑一区10号楼10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5月12日货值金额525元,违法所得500元。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炒锅1个、碗10个、面粉5公斤已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215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