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第[2015]270055号
案件名称:刘潘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潘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3日9时35分至9时5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源(执法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执法证件号:57040226),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佟家坟村22号,门匾标示为“肉饼店”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的操作间内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瓷碗20个,盘子20个,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5月21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7月13日检查时止,营业收入为10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现场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综上所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