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1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阜石路冰淇淋店涉嫌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芒果冰淇淋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阜石路冰淇淋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6324941015
法定代表人:洪明基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在2014年第三季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检中对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阜石路冰淇淋店现场制售的冰淇淋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现场制售的散装芒果冰淇淋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14年12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散装芒果冰淇淋及用于现场制作的原料,未发现生产散装芒果冰淇淋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发现销售价目表,显示散装芒果冰淇淋单价为:小杯17元、中杯20元、大杯23元。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14年8月12日售卖芒果冰淇淋小杯1杯17元,中杯2杯40元,大杯2杯46元,共计当日售卖芒果冰淇淋5杯,共计103元,有偿抽样芒果冰淇淋57元。因此,违法所得为160元,货值金额为1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