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200007号
案件名称:陈乐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乐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89号门钉肉饼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陈乐乐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加工工具和食品加工原料: 盘子1个、碗1个、汤勺1把、筷子1双、食用油1桶,已被我局查封扣押。经查,陈乐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00元,陈乐乐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陈乐乐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