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2号
案件名称: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半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半壁店的工地使用的“凤球唛”牌吉士粉一桶(200克)(生产日期:2012年10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8月20日从北京康源调料批发中心购进了1桶“凤球唛”牌吉士粉(生产日期:2012年10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由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制作成成品,货值金额按照原料价格计算,你(单位)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67元。因加工制作时“凤球唛”牌吉士粉尚在保质期内,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