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16号
案件名称:李龙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龙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首都体育学院内实验教学楼北侧的咖啡馆无证经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首都体育学院内实验教学楼北侧的咖啡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咖啡。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咖啡豆4袋(500克/袋)进货价格为48元/袋、咖啡杯10个、咖啡机1台。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22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2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9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