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10008号
案件名称:王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1日,依据群众举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北侧1号楼1-2层105号,向当事人王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强和工作人员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行为,现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王强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榨汁机1个、菜刀1把、案板1个、绞肉机1台、不锈钢盆1个,未发现经营食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当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给予扣押。本案至2015年2月28日调查终结。经查:王强于2015年2月9日开始,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北侧1号楼1-2层105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行为。截至201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全部营业收入为28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工具设备:榨汁机1个、菜刀1把、案板1个、绞肉机1台、不锈钢盆1个,以上工具价值共计76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违法所得2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