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05号
案件名称:梅国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梅国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下,梅国芳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76号的名为“金蜀风”餐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80平方米。经营期间,梅国芳分别从不同的商贩处采购鲜肉、蔬菜等原料并经加工制成炒菜等进行销售,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共计取得经营收入1800元。梅国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有:锅1个、菜刀1把、切菜板1个。2015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库存原料:面粉10斤,食用盐2斤,蔬菜2斤,无成品、半成品。梅国芳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20元,获得违法所得1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