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1号
案件名称:谢敬(北京市顺义牛山隆诚饭庄)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谢敬(北京市顺义牛山隆诚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谢敬(北京市顺义牛山隆诚饭庄)使用的“丑媳妇”牌龙须菜(生产日期:2014年6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9月17日从北京郑福福调料配送中心以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8袋“丑媳妇”牌龙须菜(生产日期:2014年6月29日,保质期:6个月)。由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制作成成品,货值金额按照原料价格计算,你(单位)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6元。因加工制作的1袋“丑媳妇”牌龙须菜在保质期内,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