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23-0001号
案件名称:黄桂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名称:黄桂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天骄园小区附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8号东侧1号1层101号发现一家名为“沙县小吃”的餐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核实,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餐饮服务。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食品原料及部分生产工具已经自行销毁,剩余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东)食药监 食查扣〔 2014 〕23-0001 号】。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封(扣押)上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及工具,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检查时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小票、销售记录及情况说明,期间获利人民币200元,涉嫌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47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