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414号
案件名称:陈先锋(北京聚缘盛财小吃店)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先锋(北京聚缘盛财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14日10时20分至10时5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东1幢2号平房的陈先锋经营的北京聚缘盛财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4月16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陈先锋经营的北京聚缘盛财小吃店自2014年3月1日至4月14日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制售凉菜的工具:菜板一块、菜刀一把;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凉菜;营业期间未建立收入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营业期间制售凉菜的货值金额大概在200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11